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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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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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收容人如需延醫診治,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該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實施。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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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