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機關應視收容人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排定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時間、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6條,機關應根據收容人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來安排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的時間和地點。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這項條文主要是針對收容人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並需在外就醫的情況下所制定的規範。具體的執行細則和實施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規章制度。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