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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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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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7條》,收容人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應由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當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在必要時,機關可以直接從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收容人所需的自費延醫費用能夠得到支付。根據該條文的規定,醫師所屬的醫療機構應提供收據,這些費用通常應由收容人的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如果最近親屬或家屬無法支付或在必要時,機關可以直接從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支付所需費用。 例如,如果一位收容人需要進行急診治療並自費延醫,醫療機構將提供相關的收據,通常需要由收容人的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然而,如果最近親屬或家屬無法支付或在必要時,機關可以從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支付相關費用。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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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