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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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延請之醫師應遵守相關醫療法規規定,並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妨害監獄安全及秩序之行為時,機關得要求醫師中止提供其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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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8條,收容人自費延請的醫師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遵守相關醫療法規的規定,並且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的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的規定進行。如果醫師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妨害監獄安全和秩序的行為,機關有權要求醫師暫停提供醫療服務。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我找到了一個與此條的相關範例。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作業須知》,自費延請的醫師應提供詳細的診斷報告和治療計劃,並經矯正機關的審查和批准。此外,這項辦法還規定了醫師和收容人之間的基本規範,例如醫師應遵守專業倫理,保護收容人的隱私權等。因此,機關有權根據這些規定要求醫師中止提供醫療服務,以維護監獄的安全和秩序。
- 醫療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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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