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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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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收容於保護室之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
  2. 2.監獄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有以下要點: 1. 核准、變更、終止收容於保護室的程序以及相關紀錄: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收容於保護室的受刑人,應該在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上記錄核准、變更、終止的過程,以及收容的起訖時間和原因。 2. 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監獄在將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只通知其中一人;如果無法通知到家屬或最近親屬,或者據以通知、送達的書面文件無法送達,則可以免予通知或者免予送達。此外,還需要製作一份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如果受刑人拒絕簽收或者無法簽收,應在書面上註明原因;第二聯則交給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無法送達,則可以免予送達;第三聯則保留在監獄供查閱。 參考資料: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https://www.moj.gov.tw/files/site_stuff/321/3/%E7%9B%A3%E7%8D%84%E6%96%BD%E7%94%A8%E6%88%92%E5%85%B7%E8%88%87%E6%96%BD%E4%BB%A5%E5%9B%BA%E5%AE%9A%E4%BF%9D%E8%AD%B7%E5%8F%8A%E4%BF%9D%E8%AD%B7%E5%AE%A4%E6%94%B6%E5%AE%B9%E7%AE%A1%E7%90%86%E8%BE%A6%E6%B3%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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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第三條收容於保護室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