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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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 2.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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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監獄在施用戒具及收容受刑人於保護室時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的受刑人的行狀,並在每小時記錄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上。這意味著在收容受刑人於保護室期間,監獄必須有專門的人員觀察受刑人的行為狀態,並將觀察情形記錄下來,以便監獄能夠隨時掌握受刑人的變化情況。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收容於保護室的受刑人同時也被施以固定保護,觀察和記錄受刑人的行狀應依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如果受刑人同時被施以固定保護措施,監獄應該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標準來觀察和記錄受刑人的行為狀態。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7 條沒有明確的範例可供參考。這可能是因為這個法條涉及到監獄內部的操作細節,具體的情況會根據不同的監獄和個案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應用中,監獄應該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指引來確保對於使用戒具和施以固定保護的受刑人進行觀察和記錄。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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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