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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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二十四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收容於保護室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之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三、接見方式得以視訊接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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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8條,監獄對於收容於保護室的受刑人,有以下事項需要注意: 1. 受刑人在保護室的收容期間,每次不得超過24小時,並且應隨時觀察受刑人的狀況,若已經沒有需要收容的情況,應立即終止收容。 2. 在受刑人進入保護室之前,監獄人員應該檢查受刑人的身體狀況、衣物以及攜帶的物品。 3. 可以考慮使用視訊接見的方式進行接見。 舉例來說,一個受刑人因為在監獄內的行為有暴力傾向,可能對其他受刑人或監獄人員構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監獄可能會決定將該受刑人收容到保護室,每次收容不超過24小時,同時要隨時觀察其行狀,以確保安全。在受刑人進入保護室之前,監獄人員會檢查受刑人的身體狀況、衣物和攜帶的物品,以確保沒有危險物品或其他安全隱患。此外,根據條例的規定,接見受刑人的方式可以考慮使用視訊接見,這樣可以降低風險並確保安全。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攜帶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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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