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2. 經觀察發現前項被告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提供適當之協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