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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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2 條內容如下: 1.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 解釋:根據這項規定,看守所必須指派專人觀察和錄影,並每十五分鐘記錄受固定保護者的行為和情緒反應。這些記錄包括情緒、行為、生命徵象和肢體血液循環等相關情況,在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上加以註明。 2. 經觀察發現前項被告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提供適當之協助。 - 解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觀察到受固定保護者的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況,看守所應立即停止或改變保護措施,並安排醫療人員提供適當的幫助。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得知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看守所在施以固定保護時應該指派專人觀察和錄影,並記錄受固定保護者的行為和情況。如果觀察到受固定保護者的肢體血液循環不良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況,應立即停止或改變保護措施,並安排醫療人員提供幫助。
- 記錄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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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