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
  2. 2.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送達其委任之辯護人;第四聯留看守所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提供以下解釋: 1. 依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 根據這項規定,對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的核准、變更和終止過程,以及該保護措施實施的起訖時間和原因,都應該在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中做出記錄。 2. 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送達其委任之辯護人;第四聯留看守所存查。 根據這項規定,看守所在對被固定保護者實施固定保護後,應使用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僅通知其中的一人。如果無法通知某些家屬或最近親屬,則可以免除通知的義務。此外,看守所還應製作一份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包括四聯:第一聯由被告本人簽收,如果被告拒絕或無法簽收,應詳細記明原因;第二聯送達被告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免除送達的義務;第三聯送達被告委任的辯護人;第四聯存放在看守所供查閱。 參考資料: -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6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