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3

快速跳轉
  1. 1.被告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看守所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准,得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2. 2.情況緊急時,得由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先行為之,看守所人員得先行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即補行前項程序。法院不予核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 3.前項情況有看守所長官核准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看守所長官核准之。經核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被告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必要終止或變更措施,應即報告看守所長官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答案如下: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如果被告符合刑法第18條第2項所列情況之一,且經由羈押其的法院核准,看守所可以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將其收容在保護室中。 2. 如果情況緊急,看守所長官可以核准看守所人員先行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將其收容在保護室中,但必須立即補行前項程序。如果法院不核准,則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3. 在前項情況下,除非得到看守所長官的核准,否則不得執行。但在情況緊急時,可以先行執行並立即報告看守所長官核准。經核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在保護室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適當的醫事人員評估被告的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終止或變更措施,應立即報告看守所長官處理。 參考資料: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被告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看守所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得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