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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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被告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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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2條所提供的定義,以下是對各詞彙的釋義: 1. 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看守所,以及設置的分所和女所。 範例:國家人權政策文件(2018)中提到,台灣的看守所由法務部矯正署負責經營,以確保被羈押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護。 2. 看守所長官:指看守所的首長,以及其被授權的人。 範例:依據《刑法》第63條,看守所長官有權對被羈押人進行必要的監管措施,以維護看守所的秩序和安全。 3. 看守所人員:指在看守所工作的監護人員。 範例:根據《看守所管理法》第9條,看守所人員應該接受相關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技能和專業知識,以提供有效的監管。 4. 家屬:指根據民法第1122條和1123條的規定,與被告有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永久同居家庭成員。 範例:如果被羈押的人有妻子和子女,他們可以被視為被告的家屬,有權瞭解有關被告在看守所的情況。 5. 最近親屬:指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和二親等內的姻親。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被告的最近親屬有權在合法的範圍內提出對羈押的異議,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民法 第 1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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