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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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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收容於保護室之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
  2. 2.看守所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送達其委任之辯護人;第四聯留看守所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核准、變更和終止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的過程以及起訖時間和原因應該被記錄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的紀錄表中。 參考資料:《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6條。 範例:假設某個被告被核准收容於保護室,之後經過某些情況變更收容方式,最終於某個時間結束收容,所有這些過程應當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的紀錄表中詳細記錄。 2. 當看守所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使用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的家屬或最近的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通知其中一人即可。如果無法通知或無法與其聯絡,則可以不進行通知。此外,還要製作一份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被告本人簽收,如果被告拒絕簽收或無法簽收,應在書上註明原因。第二聯則送達被告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無法送達或無法與其聯絡,則可以不進行送達。第三聯送達被告委任的辯護人,第四聯由看守所保留供查閱。 參考資料:《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6條。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被看守所收容於保護室,根據法規,看守所應當通知被告的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且將相關通知及文件交予被告本人簽收,如果被告拒絕簽收或無法簽收,應在文件上註明原因。同時,第二聯則送達給被告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而第三聯則送達給被告委任的辯護人,最後一聯由看守所保留以作為記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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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第三條收容於保護室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