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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2.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被告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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