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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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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2. 2.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被告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7條,該條款中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看守所在收容於保護室的被告,應隨時觀察其行狀,並每小時填寫被告在保護室的觀察紀錄表。 2. 如果被告被同時施以固定保護與收容於保護室,對於其行狀的觀察和記錄,則需根據第11條、第12條和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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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收容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