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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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戒具樣式、規格及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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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9 條,看守所在勤務需要增購戒具時,應將購買的原因、戒具的樣式、規格和數量提交監督機關核定後方可進行購置。 這意味著看守所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批准才能購買戒具。提交的資料應該包括訂購戒具的原因、戒具的樣式、規格和所需數量等相關資訊。這樣可以確保看守所的戒具購買行為是合理的並得到監督機關的核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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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