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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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戒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已無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但書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施用戒具應由看守所人員為之。 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 五、應提供適當材質護套,以避免因施用戒具後摩擦頻繁而造成其他傷害。 六、如施用戒具已成傷,應改變施用方式或終止之。 七、施用戒具不得遮蔽被告之視線。 八、被告如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看守所得施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之護具,保護其頭部之安全。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注意護具之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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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人收容實施辦法第8條,施用戒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隨時觀察被告的狀態,如果已經沒有法律所列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戒具。 例子:如果被告已經停止了自殘行為,戒具就應該立即停止使用。 二、施用戒具應由看守所的人員進行。 例子:看守所的職員會負責正確施用戒具。 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骯髒的戒具。 例子:戒具應該保持乾淨且完好,以確保被告的安全和衛生。 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 例子:施用戒具時應避免過度緊繃,以免造成被告的疼痛和不適。 五、應提供合適的材質護套,以避免因施用戒具而產生其他傷害。 例子:為了避免戒具和被告身體接觸產生摩擦,應提供護套保護皮膚。 六、如果發現施用戒具已經造成傷害,應改變使用方式或停止使用。 例子:如果發現戒具對被告的身體造成了傷害,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尋求其他合適的措施。 七、施用戒具不得遮蔽被告的視線。 例子:戒具不應該阻礙被告正常的視覺觀察。 八、如果被告有自我傷害行為,如頭部撞牆,看守所可以使用泡棉或其他防撞材料製作頭部保護裝置,以保護其安全。但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並應注意保護裝置的清潔衛生。 例子:如果被告有頭部撞牆的行為,看守所可以使用護具來保護其頭部,但必須確保使用的護具不會對被告造成更多的傷害,同時保持護具的清潔和衛生。
- 被告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條文
- 羈押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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