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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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受刑人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 2.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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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兩個具體內容: 1.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受刑人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這表示當受刑人被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必須告知受刑人在該舍房中要待多久,並且在受刑人在違規舍中的執行期間內,每天都要填寫一份觀察紀錄表。 2. 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根據這條規定,監獄可以根據管理上的需要來分配受刑人的舍房,並且必須將這些分配舍房的信息作成書面紀錄。 這些資料來自於《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及對應的相關規定。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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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