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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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 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受刑人有差別待遇。 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 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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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17條規定了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監獄應檢查違規舍受刑人的身體、衣著和攜帶物品,並隨時注意他們的身心狀況。此外,監獄應給予違規舍受刑人相同的飲食和物品待遇,而且要提供足夠的生活設施給他們使用。另外,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的使用時段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版)第27條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版)第32條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版)第38條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版)第46條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版)第54條
- 受刑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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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