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對於移入違規舍
受刑人
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
持有
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