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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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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2. 2.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如下: 1. 若受刑人被移入違規舍,應進行以下生活處遇管制: - 停止受刑人的作業活動。 - 受刑人需穿著指定的服裝。 - 禁止受刑人吸菸。 - 除了發給的電動刮鬍刀外,禁止持有和使用其他電器物品。 - 受刑人只能自行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 2. 受刑人在進行以上生活處遇管制之外,還要遵守監獄行刑法的其他相關規定。 這些資訊來自台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並且符合問題中提到的法條範例。

  • 受刑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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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