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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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如下: 1. 若受刑人被移入違規舍,應進行以下生活處遇管制: - 停止受刑人的作業活動。 - 受刑人需穿著指定的服裝。 - 禁止受刑人吸菸。 - 除了發給的電動刮鬍刀外,禁止持有和使用其他電器物品。 - 受刑人只能自行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 2. 受刑人在進行以上生活處遇管制之外,還要遵守監獄行刑法的其他相關規定。 這些資訊來自台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並且符合問題中提到的法條範例。
- 受刑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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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