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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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資料中的法規及相關範例,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當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受刑人的書面紀錄移交給移入監獄,以確保相關資訊的持續性。 2. 移入監獄應繼續執行受刑人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確保刑期的連續性。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任何具體範例來說明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19條的應用情況,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 受刑人名詞
- 借提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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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