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受刑人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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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受刑人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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