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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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受刑人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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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4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時,應考慮以下事項:一、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二、行為時所受到的刺激;三、行為的手段;四、受刑人在平時的行為狀況;五、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造成的危險或損害;六、行為之後的態度。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6條,特別規定了監獄對於受刑人的懲罰。這些條文提供了監獄對於受刑人行為的評估標準,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懲罰或處罰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刑人在監獄內犯了重大的違規行為,例如傷害其他受刑人或破壞監獄設施,監獄在考慮對其施以懲罰時,應該細心審慎地考慮其動機、目的、手段、平時行為狀況,以及該行為對監獄秩序或安全所產生的危險或損害。同時,監獄還應評估受刑人在行為之後是否表現出悔悟和改正的態度。這些因素都將被用來考慮懲罰的程度和形式。 這些法條是監獄管理與維護秩序的重要參考依據,有助於確保監獄能有效地處理受刑人的違規行為並維護監獄的安全和秩序。
- 受刑人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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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