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監獄於處理受刑人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監獄對於受刑人的違規行為可以採取懲罰措施。然而,這個條文並沒有具體列出可施行的懲罰辦法,因此在處理受刑人違規行為時,監獄可以運用修復式正義的策略。修復式正義是一種法律方法,強調傷害者和加害者之間的對話和合作,以找到解決問題和恢復平衡的方式。這種方法強調的是修復受害者的傷害、恢復社區的和諧和促進個人成長,可以透過媒介、協商和其他方式來實現。因此,當監獄遇到受刑人的違規行為時,可以考慮采取修復式正義的方式,以達到解決問題和促進受刑人的改變。這樣的做法符合監獄行刑法的精神和目的,即讓受刑人能夠改過自新并最終回歸社會。一個可能的舉例是,當受刑人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失時,監獄可以促使受刑人與受害人進行對話和協商,以達到和解和賠償的目的。這樣的處理方式既能維護監獄的紀律秩序,又能培養受刑人的責任感和改變意識。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