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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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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2. 2.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份問題的內容涉及到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的辦法,而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直接涉及到這個主題。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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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7 條規定:「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前項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