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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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 2.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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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份問題的內容涉及到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的辦法,而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直接涉及到這個主題。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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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