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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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8條,受刑人有權利以書面或言詞的方式陳述自己的意見。如果是以言詞陳述,監獄人員應該對其陳述內容進行紀錄,並且與受刑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確認內容的無誤後,受刑人應該在紀錄上簽名或捺印。如果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則應該在紀錄上明確記錄相關事由。另外,如果受刑人沒有陳述意見,監獄人員應該在懲罰報告中註明此事。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參考了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修正日期:2003/07/21)第8條的相關內容。
- 受刑人名詞
-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8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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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