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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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的辦法可以分為以下兩項: 1. 監獄人員應製作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詳細記載受刑人違規情節及懲罰的事由。 2. 經監獄長官核定後,監獄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如果受刑人拒絕簽收或無法簽收,應在該聯上註明原因。第二聯送達受刑人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個人可以送達,可以只送達其中一人,如果無法送達則可以免送達。第三聯由監獄保留供查閱。 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
- 受刑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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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