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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由監獄人員製作受刑人懲罰報告表。
  2. 前項受刑人懲罰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定後,監獄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送達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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