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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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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定有期間者,自懲罰書送達受刑人之當日起算;以期間之末日為終止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受刑人被判施以懲罰並且懲罰有明確的期間時,該懲罰的執行期間是從懲罰書送達給受刑人的當天開始計算的。該期間的結束日則是該期間的最後一天。具體的相關資料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的具體執行細則和相關判例。在回答網站中,我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詳細解釋和範例。

  • 送達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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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10 條規定:「懲罰定有期間者,自懲罰書送達受刑人之當日起算;以期間之末日為終止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