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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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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2. 2.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和判例,根據懲罰辦法第18條: 1.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包括以下內容: - 停止作業。 - 指定穿著服制。 - 禁止吸菸。 - 禁止持有和使用電器物品,除非是電動刮鬍刀。 - 只能自費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 2. 在執行上述生活處遇管制時,必須依據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以上是根據給定的內容所作出的解釋,並且參考了相關的法規來支持該解釋。

  • 被告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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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