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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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和判例,根據懲罰辦法第18條: 1.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包括以下內容: - 停止作業。 - 指定穿著服制。 - 禁止吸菸。 - 禁止持有和使用電器物品,除非是電動刮鬍刀。 - 只能自費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 2. 在執行上述生活處遇管制時,必須依據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以上是根據給定的內容所作出的解釋,並且參考了相關的法規來支持該解釋。
- 被告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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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