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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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適用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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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20 條」的具體內容和意義。上述內容只提及到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 「監獄行刑法」 和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相關規定有關看守所管理措施及適用。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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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