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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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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被告之平時行狀。 五、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後之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訊,懲罰看守所對被告的辦法第 4 條包含了以下考量因素: 1. 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看守所應評估被告進行違規行為的原因和目的。 2. 行為時所受的刺激:考慮被告在違規行為發生時所受到的刺激或壓力。 3. 行為的手段:評估被告違規行為使用的手段或方法。 4. 被告的平時行狀:考慮被告平時的行為狀態,包括其生活和品行。 5. 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的危險或損害:評估被告的違規行為對看守所秩序或安全造成的潛在危險或損害。 6. 行為後的態度:評估被告在違規行為發生後的態度和行為。 根據以上資訊來看,看守所在對被告施以懲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六個因素,以評估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和所產生的影響,從而作出適切的懲罰措施。例如,如果被告在犯罪行為後表現出懺悔和改過的態度,可能會影響到懲罰的輕重程度。

  • 被告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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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4 條規定:「看守所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