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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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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由看守所人員製作被告懲罰報告表。
  2. 2.前項被告懲罰報告表經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看守所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其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送達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看守所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被告受到懲罰時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看守所人員應製作被告懲罰報告表。 2. 被告懲罰報告表經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看守所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給被告本人簽收,如果被告拒絕或無法簽收,懲罰書上應記明其原因。第二聯送達被告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只需送達其中一人,如果無法送達,則可以免去送達。第三聯保留在看守所供查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2 項,被告在拘留、羈押或看守所中時,依法應被告知逮捕的原因和受限制的權利,並向被告提供相關的權利告知書。被告擁有對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的知悉權,並且可以簽署或拒絕簽署這些文件。偽造這些文件是刑法第 216 條中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被告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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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9 條規定:「對於被告施以懲罰,應由看守所人員製作被告懲罰報告表。前項被告懲罰報告表經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看守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