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被告受到懲罰時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看守所人員應製作被告懲罰報告表。 2. 被告懲罰報告表經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看守所應製作懲罰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給被告本人簽收,如果被告拒絕或無法簽收,懲罰書上應記明其原因。第二聯送達被告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只需送達其中一人,如果無法送達,則可以免去送達。第三聯保留在看守所供查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2 項,被告在拘留、羈押或看守所中時,依法應被告知逮捕的原因和受限制的權利,並向被告提供相關的權利告知書。被告擁有對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的知悉權,並且可以簽署或拒絕簽署這些文件。偽造這些文件是刑法第 216 條中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被告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