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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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以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意見。如果被告選擇以言詞方式陳述,看守所人員應該將其陳述內容記錄下來,並向被告朗讀或讓被告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被告簽名或捺印。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看守所提出陳述意見,看守所人員會將其所言的內容寫下來,然後朗讀給被告聽或讓被告閱讀,確認無誤後被告會在文件上簽名或捺印。 2. 根據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如果被告拒絕或無法簽名,看守所人員應在紀錄中註明拒絕或無法簽名的事由。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拒絕簽名,或者由於某種原因無法簽名,看守所人員會在紀錄上註明被告拒絕或無法簽名的原因。 3. 根據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如果被告未陳述意見,看守所人員應在懲罰報告上註明這一點。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看守所期間未提出任何陳述意見,看守所人員在填寫懲罰報告時會特別註明被告未陳述意見的情況。
- 被告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羈押法 第 7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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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