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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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科技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管理,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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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和看守所以外的矯正機關,在科技設備的設置、使用和管理方面,可以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矯正機關可以依據這一條款規定,針對科技設備的選擇、安裝、操作和維護等方面,進行相應的管理措施。這些科技設備可能包括監視攝像頭、安檢設備、通訊設備等,這些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對於維持機構內部秩序和保護收容人的安全至關重要。也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科技設備設置、使用和管理時,矯正機關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並確保這些設備的使用符合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 參考資料:《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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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