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時,除非法規有其他規定,應該保持保密。這表示持有機關科技設備的人在處理和管理儲存的資料時,有義務確保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不遵守這項規定,可能會遭受相應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看守所的職員因工作需要持有一台電腦,上面儲存了一些囚犯的個人資料。根據這項規定,該職員必須確保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不能隨意公開或洩漏給第三方。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