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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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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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時,除非法規有其他規定,應該保持保密。這表示持有機關科技設備的人在處理和管理儲存的資料時,有義務確保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不遵守這項規定,可能會遭受相應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看守所的職員因工作需要持有一台電腦,上面儲存了一些囚犯的個人資料。根據這項規定,該職員必須確保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不能隨意公開或洩漏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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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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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