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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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在應依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法令及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定資訊安全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辦理科技設備的開發、設置、營運、資料存取和通訊等安全管理作業。此外,機關也可以委由相關的機關、法人或團體來辦理科技設備的安全管理作業。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制定的《矯正機關資訊與通訊網路系統資通安全管理規程》,監獄及看守所需遵守相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法令,包括《資訊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這些法令規定了資訊安全的基本原則和相關措施,以維護機關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此外,法務部矯正署也根據《矯正機關功能性設施管理辦法》和《機關功能性設施設計施工規範》等相關法規,制定了科技設備的設置、營運和管理標準。這些法規規定了科技設備的設置標準、使用規範和安全管理要求。 例如,根據《矯正機關功能性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矯正機關在設置科技設備時,應詳細說明設置的目的和預期效果,確保科技設備的運作符合安全、有效和法規要求。此外,根據《機關功能性設施設計施工規範》第 9 條,科技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確保其穩定、可靠和安全。 因此,監獄及看守所在設置和使用科技設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法令和法務部矯正署所定的資訊安全相關規定,並根據相關的法規準則進行科技設備的開發、設置、營運和管理,以確保科技設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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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