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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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對所屬之科技設備適時維護、清點、檢測、保養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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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機關在使用科技設備時,應定期進行維護、清點、檢測、保養和維修工作。這意味著機關必須確保科技設備的正常運作,並且定期檢查和保養設備,以確保其性能和功能的穩定和安全。例如,機關可能需要維修監視系統的攝像頭或調整閉路電視系統的錄像設備,以確保設備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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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