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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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性質、規模及其他因素,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 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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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該條款要求機關應根據科技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質、規模等因素,制定內部科技設備的操作和管理規定。這些規定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機關科技設備的使用目的,以及需要收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項目和對象。 2.科技設備的使用權限劃分,以及各權限可以使用的範圍。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機關在使用科技設備時,必須遵守上述的規範,並確保設備的使用是合法且符合目的的。此外,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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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