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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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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為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法務部矯正署在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可以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的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這意味著法務部矯正署有權利使用科技設備以收集證據,並確保所屬機關的安全與秩序。依據這個條文,法務部矯正署可以在執行職責過程中使用相關的科技設備來監視和收集必要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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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為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