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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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為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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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法務部矯正署在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可以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的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這意味著法務部矯正署有權利使用科技設備以收集證據,並確保所屬機關的安全與秩序。依據這個條文,法務部矯正署可以在執行職責過程中使用相關的科技設備來監視和收集必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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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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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