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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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知悉有依法規提出之陳情、申訴或訴訟等事件,或相關機關正依法進行調查中,其所涉及之事證或資料與機關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有關者,應先將該儲存之資料予以複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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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5條,當機關得知有陳情、申訴或訴訟等事件,或相關機關正在進行調查且涉及到與機關科技設備儲存的資料相關時,應先將該儲存的資料複製保存起來。這也意味著這些資料應該被保護、保存,以確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 例如,如果有人向監獄提出了申訴,而相關的機關科技設備上有相關的通信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根據這個法規,監獄應該先將這些資料複製保存,以便日後的調查和審查使用。這樣可以確保有關資料不會在後續程序中丟失或遭到意外更改。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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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