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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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
- 2.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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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的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此外,使用科技設備儲存的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至於該辦法的出處和相關範例,需要進一步參考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本文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才能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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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