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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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收容人因返家探視所需的個人交通費和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己支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收容人在進行返家探視時能夠負擔相關費用,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和基本需求。具體依照這個法條支付的金額和標準目前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收容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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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