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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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取消之: 一、收容人撤回申請或同意。 二、第三條及第四條各款所定返家探視之事由消滅或依客觀事實已無返家探視之必要者。 三、於返家探視路程中,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情形。 四、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
- 2.返家探視係由機關長官核准者,前項取消由機關為之;返家探視係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者,機關應立即報請監督機關依前項規定取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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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13條的規定,返家探視的核准可以根據下列情形之一進行取消: 1. 收容人撤回申請或同意。 2. 返家探視的事由消滅或根據客觀事實已無返家探視的必要。 3. 在返家探視的路程中,收容人出現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羈押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情形。 4. 在返家探視的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進行返家探視。 根據法條的第2項,如果返家探視是由機關長官核准的,則取消返家探視的權限由機關負責;如果返家探視是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的,則機關必須立即將取消返家探視的請求報請監督機關依照前項規定進行取消。 基於上述,就此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根據最新修正的刑罰執行法,如果收容人在返家探視的路程中出現暴力行為或是逃脫的情形,則應該立即取消返家探視。
- 核名詞
- 收容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客觀事實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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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