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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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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經
核
准返家探視後,於
偵查
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應另通知裁定
羈押
之法院。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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