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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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14條,有以下兩點釋義: 1.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 這表示當被告在偵查或審判期間被核准返家探視後,看守所必須立即將此訊息通知給相應的檢察官或裁定羈押之法院。這是為了確保相關當局能夠掌握被告的動態情況,並適時作出應對。 2.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這表示如果返家探視的申請或核准被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可能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看守所必須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進行適當的處理。這可能包括暫緩或取消返家探視的安排,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以上的釋義來自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的相關規定,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法務部官方網站上所公布的法規文件。
- 被告名詞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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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