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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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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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當監獄將受刑人移到其他監獄時,應該在移監當天通知受刑人將要被轉移的監獄,並且在移監作業完成後的三天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通知受刑人的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且將通知的過程記錄下來。不過,如果無法通知到家屬或最近親屬的情況,則不需要遵守這個規定。 2. 如果受刑人的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僅通知其中的一人。 範例: 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16條的規定,監獄在移監作業完成後的三天內,應該通知受刑人的家屬或最近親屬。例如,假設某受刑人要被轉移到另一個監獄,監獄應該在移監當天通知受刑人將要轉移的監獄。接著,在移監作業完成後的三天內,監獄應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等方式通知受刑人的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將通知的過程記錄下來。然而,如果有家屬或最近親屬無法接收到通知,例如聯絡失敗或無法連絡到家屬或最近親屬的情況,則不需要遵守這個通知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行政院法制局, 2018年10月16日修正(https://www.fla.gov.tw/FLA/zh_TW/Law/LawContent.aspx?id=3f6315b7-9ad9-49d6-99dc-854b7c496eb9)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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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