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3

快速跳轉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3條,機關可以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包括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的通訊設備種類。這表示在監獄或看守所的場所中,機關可以允許收容人或被要求接見者使用這些設備進行通訊。使用的設備種類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參考資料的一個範例是《刑事執行法》第79條第2項,該項規定了在刑事被告人被羈押的期間允許使用通信設備的條件。

  • 收容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3 條規定:「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