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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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3條,機關可以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包括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的通訊設備種類。這表示在監獄或看守所的場所中,機關可以允許收容人或被要求接見者使用這些設備進行通訊。使用的設備種類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參考資料的一個範例是《刑事執行法》第79條第2項,該項規定了在刑事被告人被羈押的期間允許使用通信設備的條件。
- 收容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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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