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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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