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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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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文字、符號或數據之固定或行動電信設備。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2條,該條對其中使用的詞語進行了定義,具體解釋如下: 1. 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相關設立的分監、女監、分所和女所等。 2. 收容人:指被判決的囚犯或被羈押的被告人。 3. 通訊設備:指使用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來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文字、符號或數據的固定或行動電信設備。 4. 家屬:指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收容人有共同居住的永久家庭成員。 5. 最近親屬:指收容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以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這些定義確定了在該辦法中所使用的詞語的具體含義,這樣可以確保這些詞語在執行該辦法時有一致的理解。作為一名法律教授,我可以使用這些定義,來說明在該辦法中涉及的各項條款的具體意義和適用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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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