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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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5 條: 1.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收容人必须以书面、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所在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收容人必须透过书面、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正式向所在机构提出接见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 该条款规定了通讯方式的限制。通讯方式仅限于使用电话设备和其他由所在机构指定的通讯设备。 3. 所在机关应审查第一项申请文件,并考虑通讯设备的功能、日程安排以及收容人的个别情况,允许并通知收容人和接见对象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通讯方式进行接见。这意味着所在机关对收容人提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考虑通讯设备功能、安排和收容人个人情况的基础上,批准并通知收容人和接见对象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通讯方式进行接见。 参考资料:《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收容名詞
- 審酌名詞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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