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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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规《监狱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见辦法》第8条的规定,回答如下: 1. 根据第1项规定,申请接见的人应以书面、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根据第2项规定,使用通讯方式仅限于使用电话设备和其他由收容人所在机关指定的通讯设备。 3. 根据第3项规定,机关应审查第1项文件,并考虑通讯设备的功能、排程和收容人的个别情况,批准并通知收容人和申请接见者按指定的时间和通讯方式进行接见。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中華民國監獄法》
- 收容名詞
- 審酌名詞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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