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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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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3. 3.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通知收容人及請求接見者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规《监狱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见辦法》第8条的规定,回答如下: 1. 根据第1项规定,申请接见的人应以书面、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收容人所在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根据第2项规定,使用通讯方式仅限于使用电话设备和其他由收容人所在机关指定的通讯设备。 3. 根据第3项规定,机关应审查第1项文件,并考虑通讯设备的功能、排程和收容人的个别情况,批准并通知收容人和申请接见者按指定的时间和通讯方式进行接见。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中華民國監獄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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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之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