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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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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或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找到與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財物有關的第12條法規或參考資料。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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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或調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