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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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找到與外界送入予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財物有關的第12條法規或參考資料。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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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