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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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外界送入受刑人及被告的財物若涉及刑事不法嫌疑,應將相關事證函送到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偵查或調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涉及刑事案件的財物,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進行調查,以保障司法公正。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收容名詞
- 逾名詞
- 予以名詞
- 適名詞
- 期間名詞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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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