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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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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拒絕收受外界送入之財物時,應以書面向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對於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0條的問題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6條第3項或第8條的規定,機關有權限制或禁止送入特定金錢或物品。如果收容人依照前條的規定拒絕接收財物,機關應該將該財物退還給送入人並告知退還原因。 2. 如果被通知的送入人拒絕領回或在逾期後仍未領回,或者無法聯繫到送入人來領回財物,機關應該公告六個月。公告期滿後若仍然無人領取,該財物將歸屬於國庫或予以毀棄。 3. 機關進行公告時應詳細記載財物的送入日期、方式、數量、數額等相關資訊,並可在機關的公告欄、網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 4. 在待領回或公告期間,機關有權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的物品進行毀棄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這些解釋是基於對該法條的理解和法律相關資料的參考。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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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10 條規定:「收容人拒絕收受外界送入之財物時,應以書面向機關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