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19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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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新臺幣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現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
- 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送入之財物,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 五、送入經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認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且尚未改善之食品業者飲食。 六、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七、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 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之財物,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財物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 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如經送入人為適當處理後即得許可送入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方式;如經送入人處理後認可得送入者,機關應許可送入。
- 送入人送入之財物,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有嚴重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長官得進行必要之調查,並自調查之日起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 經前項調查,認有嚴重危害機關秩序及安全之情形,機關長官得自調查完畢之日起至多三個月,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
- 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對送入人作成一定期間內禁止送入財物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具體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收容人拒絕收受外界送入之財物時,應以書面向機關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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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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